煤制油
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根据该公告,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将自2013年1月1日起,以石脑油(1元/升)或燃料油(0.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这表明,此前未纳入国税局征税范围的液体产品如MTBE(甲基叔丁基醚)、混合芳烃等调和汽油都将被征收消费税。
公告发布后,业内反响强烈。
“消费税新政实施后,对原本生产标准成品油的炼油企业并无影响。但对原来未纳入征税范围的煤焦油加氢、煤直接液化,以及MTBE等企业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因为新政策的实施,将使这些企业吨产品增加1100~1250元税赋,基本吞噬掉了其利润,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