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规范行业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合成氨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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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
为促进合成氨行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平衡、优化存量、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各合成氨主要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严格控制合成氨行业产能扩张,引导本地区合成氨行业有序发展。
(二)原则上不得新建以天然气和无烟块煤为原料的合成氨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综合利用项目除外);三年内,煤炭调入省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合成氨产能(以高硫煤为原料除外);引导东部地区合成氨生产装置有序转移,在西部地区煤炭产地,按照煤化电热一体多联产模式,建设大型煤制合成氨基地。新建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政策规定。
(三)严禁在依法设定的生态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区域内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合成氨装置,地方政府应根据该区域规划,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要求企业逐步退出。
(四)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建设在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