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顾名思义,是对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赋,是我国税务部门当前征收的16个税种之一。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开采各种应税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198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并于当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开始正式征收资源税,税率为累进税率。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等七大类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进入本世纪以来,随着资源产品价格不断上涨,之前的从量定额计征方式,再加之单位税额较低,资源税的调节作用已经不能有效发挥。因此,资源税改的呼声很高,连续多年总理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所做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提及深化资源税改革,有关部门有多次将资源税改革列为年度改革重点任务加以推进。在2011年10月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同时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计征,但煤炭资源税仍然实行从量计征。
煤炭资源税改革之所以没有与石油和天然气同步推进,主要是政策制定者考虑到当时煤价仍处于上升期,如果推动煤炭资源税改革,税赋提高很容易直接抬高煤价,进而推动全社会物价上涨。2012年以来,煤炭市场供求形势快速转变,市场买方特征日渐显现,如果此时推动煤炭资源税改,煤炭企业将税赋转嫁出去的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