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公告,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衰竭期煤矿和充填开采置换煤炭的定义、减税方式、备案资料等进行明确。
2014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30%资源税,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50%资源税,以鼓励煤炭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保护矿区环境,同时帮助部分困难煤炭企业减负。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落实好此项优惠政策的核心是衰竭期煤矿和充填开采置换煤炭的正确认定,但两者的认定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税务部门难以独立确认。为避免征纳争议,防范执法风险和纳税风险,税务总局联合国家能源局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公告规定,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税实行备案制度,纳税人提交备案材料后即可享受优惠,无需审批。初次申报衰竭期煤矿和充填开采资源税减税项目时,纳税人需要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后每年申报减税时,若该煤矿煤炭资源可采储量未增加,则不需再次出具材料。这样既能防范虚报减税项目,也可以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根据公告,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