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6]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有关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决定进一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一)2016年,进一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将北京、天津、冀南、冀北、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四川、重庆、广东、广西等12个省级电网和经我委、国家能源局审核批复的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省份的电网,以及华北区域电网纳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二)上述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已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份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拟定适合本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