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5月22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东华科技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17)内民初42号】。具体判决如下:
1、内蒙古康乃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东华科技工程进度款50554.94万元及截止2017年2月28日的逾期利息32431579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2、东华科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内蒙古康乃尔出具36962.813万元的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应持续到双方试车合格之后6个月为止;
3、东华科技于本判决后生效后十日内对内蒙古康乃尔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至经检验合格。
2014年3月,东华科技与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