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471号,以下简称《通知》)。试点工作是落实《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协同推进碳减排工作方案》,实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HJ 131-2021,以下简称产业园区导则)的重要举措之一。
试点工作应以产业园区导则和相关环评技术要求为基础,以探索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的技术方法和工作路径为主要目标,推动形成将气候变化因素纳入环境管理的机制。在碳排放现状核算中充分利用现有碳排放底数和统计资料。涉及“两高”行业的园区应关注能源消耗、企业生产和废弃物处理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碳排放,重点评估涉“两高”行业的碳排放水平和降碳潜力;涉及大数据、云计算等高耗电的园区应关注调入电力的碳排放。结合区域和行业“双碳”目标,通过对规划实施后园区碳排放强度、结构等方面的预测分析,提出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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